司法院院解字第3682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368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8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68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4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日籍战犯于战时充任宣抚班长,不构成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罪,惟组织中华同义会,希图扑灭我国抗战力量,如其手段合于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规定,应依第十条或第十二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