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當事人對於管轄決定既經甘服任其確定審判衙門自無庸再予置議
未繳訟費之控告人於接受撤銷決定後二十日內補繳訟費或聲請救助者仍應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