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当事人对于管辖决定既经甘服任其确定审判衙门自无庸再予置议
未缴讼费之控告人于接受撤销决定后二十日内补缴讼费或声请救助者仍应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