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簡易庭判決之刑事案件其控訴審管轄應依通常程序辦理
刑事簡易程序明定有地方審判廳簡易庭及地方審判廳分庭字樣於兼理司法之縣知事自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