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67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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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674號解釋→ |
簡易庭判決之刑事案件其控訴審管轄應依通常程序辦理
刑事簡易程序明定有地方審判廳簡易庭及地方審判廳分庭字樣於兼理司法之縣知事自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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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庭判決之刑事案件其控訴審管轄應依通常程序辦理
刑事簡易程序明定有地方審判廳簡易庭及地方審判廳分庭字樣於兼理司法之縣知事自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