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简易庭判决之刑事案件其控诉审管辖应依通常程序办理
刑事简易程序明定有地方审判厅简易庭及地方审判厅分庭字样于兼理司法之县知事自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