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10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70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71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71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3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16 頁 | |
訴願官署依訴願法第八條發還更正,可斟酌各種情形指定相當期間,與以更正機會,逾期仍不更正,可依同條前段駁回,惟期間雖已經過,如尚未予駁回,訴願人於此時依法更正,仍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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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1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3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16 頁 | |
訴願官署依訴願法第八條發還更正,可斟酌各種情形指定相當期間,與以更正機會,逾期仍不更正,可依同條前段駁回,惟期間雖已經過,如尚未予駁回,訴願人於此時依法更正,仍應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