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10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70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1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1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3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1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诉愿官署依诉愿法第八条发还更正,可斟酌各种情形指定相当期间,与以更正机会,逾期仍不更正,可依同条前段驳回,惟期间虽已经过,如尚未予驳回,诉愿人于此时依法更正,仍应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