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79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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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794號解釋→ |
兩造當事人利益雖不平均如被告並未提起反訴祗以原告之訴訟標的為準又附帶主張既不計算價額則上訴時自不應與主訴部分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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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造當事人利益雖不平均如被告並未提起反訴祗以原告之訴訟標的為準又附帶主張既不計算價額則上訴時自不應與主訴部分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