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两造当事人利益虽不平均如被告并未提起反诉祗以原告之诉讼标的为准又附带主张既不计算价额则上诉时自不应与主诉部分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