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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5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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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52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統字第15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54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成婚未及六月所生之子與夫無血統關係不能認為親子但有時仍可稱為繼父至對其母則無論何時均係母子關係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司法解釋(大理院解釋最高法院解釋司法院解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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