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69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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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7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1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73 頁 | |
不起訴處分書未送達前,告訴人聲請再議未具書狀或雖具書狀而未敘述不服理由者,應於補送之處分書內曉以須具書狀及敘述理由之旨,不得遽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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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1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73 頁 | |
不起訴處分書未送達前,告訴人聲請再議未具書狀或雖具書狀而未敘述不服理由者,應於補送之處分書內曉以須具書狀及敘述理由之旨,不得遽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