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6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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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6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6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7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7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不起诉处分书未送达前,告诉人声请再议未具书状或虽具书状而未叙述不服理由者,应于补送之处分书内晓以须具书状及叙述理由之旨,不得遽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