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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89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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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89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895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289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5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38 页
相关法条:惩治盗匪条例 第 2 条 ( 33.04.08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惩治盗匪条例处罚之预备罪,虽分别规定于第二条至第五条之第三项,而第六条对于该项预备罪亦未明示除外,但团队官兵或有查缉盗匪职责之人员犯第二条至第五条第二项所定各未遂罪,依该条例第九条刑法第二十六条均得减轻本刑,预备罪较未遂罪为轻,自不应依该条例第六条科处唯一死刑,如犯各该条之预备罪,应解为不在第六条加重规定之列,仍应分别情形适用第二条至第五条之第三项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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