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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5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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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57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58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59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印花税法第十三条系指印花税法公布后未发生效力前之财物成交而言并非统括该法未公布前之远近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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