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8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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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8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7年9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1 页 | |
解释文
[编辑](某甲于光绪三十四年元月间纳某乙为妾当年六月间即由该妾前夫某丙告诉官署由官署判交前夫某丙将某乙领回安度某乙受孕回归前夫某丙家六个月即生一子某戊月馀后由某甲追认取回抚育成人现年已二十岁某甲病故某甲之兄弟某己否认某戊有承继权并以异子乱宗告争到院正核办间而某丙参加诉讼主张某戊是伊嫡子特请追认归宗)
查甲与乙不问是否为婚姻关系而乙既为甲妾时受孕又经甲追认在先其戊自属甲子在甲之兄弟即不得以异姓乱宗出而告争而丙更无追认归宗之理
全文内容
[编辑]民国17年9月20日最高法院复山东高等法院函
[编辑]查甲与乙不问是否为婚姻关系,而乙既为甲妾时受孕,又经甲追认在先,其戊自属甲子。在甲之兄弟,即不得以异姓乱宗出而告争,而丙更无追认归宗之理。
附山东高等法院原函
[编辑]迳启者。据郓城县法院审判官叶树荣呈称:
“呈为呈请解释事。缘职院月前受理承继案一件,事实既属离奇,法律上尤多疑问,试例举以明之。
例如某甲于光绪34年元月间纳某乙为妾,当年六月间,即由该妾前夫某丙告诉官署,由官署将某甲与某乙之婚姻撤消,判交前夫某丙,将某乙领回安度。计某甲与某乙同居,不过五六月,而某乙受孕回归前夫某丙家,六个月即生一子某戊,月馀后由某甲追认取回抚育成人,现年已二十岁。不意某甲病故,某甲之兄弟某己否认某戊有承继权,并以异子乱宗告争到院。正核办间,而某丙参加诉讼,主张某戊是伊嫡子,并云‘曾经交涉多次,某甲不予,兹闻讼争,特请追认归宗,免绝后嗣’云云。庭讯数次,三方坚执不下。
查某甲与某乙本系不法婚姻,且经撤消,在此不法期间所为之行为,法律应否保护,此其一。
某乙与某丙婚姻继续后所生之结果(指六个月生子之瑕疵结果),法律上应生如何效力,此其二。
若以追认为言,双方均有理由。若以后嗣为言,双方均无子嗣。若以血统为断,更苦无法认定。事关法律解释及疑难,职院未便拟断,停案以待,谨垦鉴核裁示,俾便遵循”等情。
据此,相应函达贵院请烦解释见覆,俾便转饬知照,实纫公谊。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