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7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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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97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7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297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9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00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06、25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县司法处刑事案件覆判暂行条例呈送覆判之案件,初判认定事实及援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均无错误,惟未依减刑办法减刑,覆判法院自应适用同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为更正判决,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四条仅规定司法警察官署移送之案件,审判期日检察官得不出庭,但仍应由法院通知检察官,无论检察官曾否出庭,案件判决均应将判决正本送达于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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