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4年9月26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614 頁相關法條:公務員服務法 第 1 條 ( 32.01.04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委任之公立中小學校教職員及縣立圖書館館長受有俸給者,均為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其聘任之教職員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