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86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298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8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298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9月2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14 页
相关法条:公务员服务法 第 1 条 ( 32.01.04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委任之公立中小学校教职员及县立图书馆馆长受有俸给者,均为公务员服务法上之公务员,其聘任之教职员则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