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4年12月20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65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各級組織綱要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之贓私,係指貪贓營私之瀆職行為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