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23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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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2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6月24日 |
依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各款,為第一審判之事件,不問其第一審審判由第一審法院為之,抑由第二審法院為之,亦不問第一審被告曾否向偽法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均應命原告依民事訴訟費用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其前依偽法令向偽法院繳納之裁判費,不得扣除。至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起訴時所值法幣之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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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5年6月24日 |
依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各款,為第一審判之事件,不問其第一審審判由第一審法院為之,抑由第二審法院為之,亦不問第一審被告曾否向偽法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均應命原告依民事訴訟費用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其前依偽法令向偽法院繳納之裁判費,不得扣除。至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起訴時所值法幣之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