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123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重定向自院解字第3123號
司法院院解字第312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23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12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6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626 頁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費用法 第 2 條 ( 34.05.1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各款,為第一審判之事件,不問其第一審審判由第一審法院為之,抑由第二審法院為之,亦不問第一審被告曾否向偽法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均應命原告依民事訴訟費用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其前依偽法令向偽法院繳納之裁判費,不得扣除。至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起訴時所值法幣之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