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8月13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64 頁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 第 4、6 條 ( 34.05.1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債權人所提出淪陷前之判決正本,如未宣告假執行,亦未經法院書記官證明其已確定,而因卷宗滅失是否確定又無他法足以證明,自難認為執行名義予以執行,應由法院書記官作成判決正本,向債務人依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