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180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317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80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18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8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64 页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4、6 条 ( 34.05.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债权人所提出沦陷前之判决正本,如未宣告假执行,亦未经法院书记官证明其已确定,而因卷宗灭失是否确定又无他法足以证明,自难认为执行名义予以执行,应由法院书记官作成判决正本,向债务人依法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