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80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8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8月13日 |
债权人所提出沦陷前之判决正本,如未宣告假执行,亦未经法院书记官证明其已确定,而因卷宗灭失是否确定又无他法足以证明,自难认为执行名义予以执行,应由法院书记官作成判决正本,向债务人依法送达。
←司法院院解字第317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80号解释》 |
司法院院解字第318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8月13日 |
债权人所提出沦陷前之判决正本,如未宣告假执行,亦未经法院书记官证明其已确定,而因卷宗灭失是否确定又无他法足以证明,自难认为执行名义予以执行,应由法院书记官作成判决正本,向债务人依法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