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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8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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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8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87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18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8月1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6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印花稅法第十六條稅率表第十二目,於娛樂券之性質,雖載各娛樂場所所售之憑以入場座之票券皆屬之等字樣,但各地音樂廳所售之導舞券,既係憑以使人導舞而從事娛樂,即與憑以入場入座而從事娛樂之票券性質相同,自應依照該目稅率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