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法第十六條稅率表第十二目,於娛樂券之性質,雖載各娛樂場所所售之憑以入場座之票券皆屬之等字樣,但各地音樂廳所售之導舞券,既係憑以使人導舞而從事娛樂,即與憑以入場入座而從事娛樂之票券性質相同,自應依照該目稅率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