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87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8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8月15日 |
印花稅法第十六條稅率表第十二目,於娛樂券之性質,雖載各娛樂場所所售之憑以入場座之票券皆屬之等字樣,但各地音樂廳所售之導舞券,既係憑以使人導舞而從事娛樂,即與憑以入場入座而從事娛樂之票券性質相同,自應依照該目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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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5年8月15日 |
印花稅法第十六條稅率表第十二目,於娛樂券之性質,雖載各娛樂場所所售之憑以入場座之票券皆屬之等字樣,但各地音樂廳所售之導舞券,既係憑以使人導舞而從事娛樂,即與憑以入場入座而從事娛樂之票券性質相同,自應依照該目稅率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