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268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重定向自院解字第3268號
司法院院解字第326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68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26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34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偽中央儲備銀行鈔票曾經財政部訂定收換辦法,以該鈔票二百元換法幣一元,並自民國三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三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為收換時期,甲於三十五年三月間攜該偽鈔票在鄉間向乙丙行使,如其取值高於財政部所定之標準,乙丙竟受詐欺,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