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11月15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5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某甲雖被某部隊強拉入伍,如已取得軍籍,仍應認為原屬軍人,嗣復隨同所隸長官投充偽軍到處焚劫,依處理漢奸案件條例第五條之規定,應受軍事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