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321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重定向自院解字第3321號
司法院院解字第332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21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32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2月2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73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051、1061、1062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甲與妻乙兩願離婚後,未及三月即產生一子,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一條及第一項之規定,應認為甲乙之婚生子,至於此子之監護,應依同法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