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321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332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2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2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2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73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051、1061、1062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甲与妻乙两愿离婚后,未及三月即产生一子,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及第一项之规定,应认为甲乙之婚生子,至于此子之监护,应依同法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