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359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重定向自院解字第3359號
司法院院解字第335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59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36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2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03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77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法第七十七條在現行法令上既無不適用於漢奸之人犯之規定,漢奸人犯如合於該條所定之情形,自得依照懲治漢奸條例第一條後段適用該條許其假釋出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