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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7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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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7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78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37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2月2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15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354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某縣建築縣道支路甲段委員會主任委員,據甲段地方人民之請求,並為減少損失起見,經召開委員會決議後,未向縣政府呈請核准,擅在乙段地方動工致損害乙段田地,不能謂無毀損他人之物之故意,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