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84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重定向自院解字第3384號
院解字第3383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84號解釋》
院解字第3385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3月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2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禁煙禁毒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三項,係指經勒戒斷癮後復行吸用者而言,來問既稱於施戒期間逃避,即是未經勒戒斷癮縱於期滿後仍行吸食,不得據以該項之罪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