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8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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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383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84号解释》
院解字第3385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3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2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禁烟禁毒治罪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系指经勒戒断瘾后复行吸用者而言,来问既称于施戒期间逃避,即是未经勒戒断瘾纵于期满后仍行吸食,不得据以该项之罪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