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415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重定向自院解字第3415號
院解字第3414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15號解釋》
院解字第3416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4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未遂犯之處罰以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禁煙禁毒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之罪,同條例第十六條既無處罰未遂之規定,自在不罰之列,不能因無處罰未遂之規定,而概以既遂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