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1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4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未遂犯之处罚以法有明文规定者为限,禁烟禁毒治罪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之罪,同条例第十六条既无处罚未遂之规定,自在不罚之列,不能因无处罚未遂之规定,而概以既遂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