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5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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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5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28日 |
交通警察總局所屬各交通警察總官兵,如係依照陸軍編制負擔鐵路沿線警備事務並歸由國防監督指揮,自應視同軍人,倘有犯罪行為,應歸軍法審判,院解字第三一四二號解釋與此情形不同,毋庸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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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28日 |
交通警察總局所屬各交通警察總官兵,如係依照陸軍編制負擔鐵路沿線警備事務並歸由國防監督指揮,自應視同軍人,倘有犯罪行為,應歸軍法審判,院解字第三一四二號解釋與此情形不同,毋庸予以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