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5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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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5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5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5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75 页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6 条 ( 26.07.02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交通警察总局所属各交通警察总官兵,如系依照陆军编制负担铁路沿线警备事务并归由国防监督指挥,自应视同军人,倘有犯罪行为,应归军法审判,院解字第三一四二号解释与此情形不同,毋庸予以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