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469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重定向自院解字第3469號
院解字第3468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69號解釋》
院解字第3470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5月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8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原代電所述各節,業經定有收復區私有土地上敵偽建築物處理辦辦法應分別情形依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