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555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重定向自院解字第3555號
院解字第3554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55號解釋》
院解字第3556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8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5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凡在河南省被災時期地權移轉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修正條文發生效力之日,原業主全家人口每人平均原有土地面積總額與買受人全家人口每人平均原有土地面積總額相等者,即與同條項但書之規定不符,原業主自不得買回其所出賣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