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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5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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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554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55号解释》
院解字第3556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8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5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凡在河南省被灾时期地权移转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但书修正条文发生效力之日,原业主全家人口每人平均原有土地面积总额与买受人全家人口每人平均原有土地面积总额相等者,即与同条项但书之规定不符,原业主自不得买回其所出卖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