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8月25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6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漢奸罪犯在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施行前已經兼理軍法之縣長,依軍法程序判決者,仍應送由有權審核之上級軍事機關覆核,如檢察官於復員後就同一事實提起公訴,法院應俟軍事機關覆核程序終結後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