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6年8月25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6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汉奸罪犯在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施行前已经兼理军法之县长,依军法程序判决者,仍应送由有权审核之上级军事机关复核,如检察官于复员后就同一事实提起公诉,法院应俟军事机关复核程序终结后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