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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3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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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3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3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63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1月1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1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政府舉辦郵政及電信事業之所得,並非所得稅法第二條所列第一類營利事業所得,無須課征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