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11月11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1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政府舉辦郵政及電信事業之所得,並非所得稅法第二條所列第一類營利事業所得,無須課征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