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663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重定向自院解字第3663號
司法院院解字第366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63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66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36 頁
相關法條:印花稅法 第 16 條 ( 36.06.0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獨資商號記載資本之簿冊,不得謂非關於營業所用之賬簿,自應依修正之印花稅法第十六條及稅率表第十四目貼明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