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26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2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未經核准給照及超額之自衛槍彈,係指不合於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八十七條構成犯罪要件者而言,若其行為應構成上開犯罪,則其槍彈等,自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