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1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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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15日 |
併合處罰之各罪中,依罪犯赦免減刑令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如經依減刑辦法(三十三年六月十七日頒布)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就其執行刑減刑者,應先就原判決所宣告各罪之刑,依減刑辦法第一條前段分別減刑後,再依罪犯赦免減刑令丙項就應減刑之罪予以減刑,與不應減刑之罪已依減刑辦法所減得之刑,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