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1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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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15日 |
并合处罚之各罪中,依罪犯赦免减刑令有应减刑与不应减刑者,如经依减刑办法(三十三年六月十七日颁布)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款,就其执行刑减刑者,应先就原判决所宣告各罪之刑,依减刑办法第一条前段分别减刑后,再依罪犯赦免减刑令丙项就应减刑之罪予以减刑,与不应减刑之罪已依减刑办法所减得之刑,适用刑法第五十一条合并定其应执行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