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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401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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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401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14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401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1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23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0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已卸下殘破之交通器材未經電信鐵路及公共運輸機關存置廠庫者,不包括於戰時交通器材防護條例第一條所稱交通器材之內,竊盜該器材祗成立刑法上竊盜罪,不應依該條例第十二條或第十四條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