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14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1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15日 |
已卸下殘破之交通器材未經電信鐵路及公共運輸機關存置廠庫者,不包括於戰時交通器材防護條例第一條所稱交通器材之內,竊盜該器材祗成立刑法上竊盜罪,不應依該條例第十二條或第十四條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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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15日 |
已卸下殘破之交通器材未經電信鐵路及公共運輸機關存置廠庫者,不包括於戰時交通器材防護條例第一條所稱交通器材之內,竊盜該器材祗成立刑法上竊盜罪,不應依該條例第十二條或第十四條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