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23號解釋
外观
(重定向自院解字第4023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2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1日 |
來文所稱之欠賦,於納稅義務人宣告破產時自屬破產債權,除法律別有優先受償之規定外,應與其他破產債權平均分配 (參照院解字三五七八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402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23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402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1日 |
來文所稱之欠賦,於納稅義務人宣告破產時自屬破產債權,除法律別有優先受償之規定外,應與其他破產債權平均分配 (參照院解字三五七八號解釋)。